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武主张的损失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应由河北支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理财产品李某武尚未赎回,持仓收益一直在变化,其主张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同时,李某武并非在河北支行营业场所购买的案涉理财产品,而是通过手机网上银行操作购买,相关产品信息已经进行了展示和告知,李某武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河北支行存在不当推荐、代客操作等行为导致其购入案涉理财产品,故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武属于自主购买案涉基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某武以河北支行存在违规操作的过错为由请求河北支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亦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李某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23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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