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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卖女朋友黄金用作恋爱开销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日期:2024-02-06     浏览:337    评论:0    
核心提示:据虹口检察公众号消息,在5月上旬的一个晚上,邵小姐因母亲需要项链而在家中四处寻找自己的两条黄金项链,但令人惊讶的是,她不
 据虹口检察公众号消息,在5月上旬的一个晚上,邵小姐因母亲需要项链而在家中四处寻找自己的两条黄金项链,但令人惊讶的是,她不仅未能找到这些项链,还发现几个黄金耳坠、一枚钻戒和一个名牌包也不翼而飞。她怀疑家中可能遭遇了小偷,但检查后发现门窗完好无损,这让她开始怀疑男友于某,因为只有他拥有家中的钥匙。
 
然而,当邵小姐打电话给于某询问此事时,他却坚决否认了盗窃行为,并告诉她“先不要声张”。不久后,于某声称要“回老家”,便离开了上海。由于无法联系到于某,邵小姐怀疑他可能是小偷,于是决定向派出所报案。
 
半个多月后,民警发现了于某再次出现在上海,立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面对警方的询问,于某最终承认了盗窃女友物品的事实。
 
据于某交代,由于他工作赚的钱无法满足恋爱开销,担心女友会因他贫穷而看不起他,他便开始偷偷拿走女友的黄金项链、黄金挂坠、钻戒和香奈儿挎包等物品。从2023年3月开始,他陆续将这些物品通过黄金回收店铺、爱回收店、奢侈品回收等方式出售给他人变现。
 
当被问及为何选择偷女友的东西时,于某回答:“别人的我也不敢偷。”至案发时,他通过盗卖邵小姐的物品共获得了3.6万余元的赃款。这些钱款被他用于两人的日常开销以及为女友购买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物品。
 
检察官指出,虽然于某将盗窃所得的钱款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开销,但这并不影响对他盗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经过审理,虹口区检察院认为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遂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追缴赃物发还被害人。这起案件提醒人们要警惕身边的盗窃行为,保护好自己的财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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